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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8则
    日期:2023-08-07 点击:64次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裁判要旨8则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全体共有人就执行标的达成的分割协议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代为提起析产诉讼。析产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案外人系执行标的的共有人,其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整个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民事强制执行中“先本后息”规则的适用
    日期:2023-08-04 点击:223次

    民事强制执行中“先本后息”规则的适用民事执行中,对于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位对于双方当事人至关重要,直接影响执行标的额的确定,而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法院适用标准不一,影响司法公信力。

  • 执行实务中涉及动产的相关问题
    日期:2023-08-03 点击:168次

    执行实务中涉及动产的相关问题,交付是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及部分权利质权产生的生效要件。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使人们能够通过动产的占有情况,从而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移转。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四种形式,在质权设定中的交付不允许采取占有改定的交付形式。

  • 非消费者购房人是否绝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日期:2023-08-01 点击:28次

    非消费者购房人是否绝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本案作为购房人的建设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而华融公司享有抵押权,均优先于一般债权,但从权利取得时间的先后看,华融公司的抵押权在先、建行物权期待权在后,且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的角度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融公司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存在过错,而建行在购房过程中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建行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华融公司的执行。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2023-07-31 点击:145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两种情形下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是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二是行政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否相同?分别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文将对这些疑问进行解答。

  • 论执行保证制度的困境与解决机制
    日期:2023-07-31 点击:31次

    论执行保证制度的困境与解决机制执行保证通过第三方的介入,改变了原来单向的债权债务程序,使案件的执行流程在保证期间届满时因履行情况的不同而出现拐点,若被执行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完毕,实体债权得以实现,执行程序彻底终结;若在保证期限届满时被执行人未履行时,法院可以选择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或者在执行债权的范围内同时执行被执行人及保证人的财产。

  • 当事人认为“其不是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就此提起异议之诉?
    日期:2023-07-29 点击:291次

    当事人认为“其不是股东”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就此提起异议之诉?本案当事人是对人民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请求确认其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提起的执行异议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不是股东”的阻却执行的实体理由,而不是因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错误,故其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提起的确认不是股东的诉讼请求也不是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提起的确权之诉,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查的范围。

  •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
    日期:2023-07-29 点击:84次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疑难问题解答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除可以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8个实务要点
    日期:2023-07-29 点击:466次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8个实务要点追加股东执行异议之诉是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提起的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诉讼,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日期:2023-07-24 点击:162次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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