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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日期:2023-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一)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4、支付令;

(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五)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应当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一百八十日(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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