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的显著特征
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或全部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原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原执行机构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注意划重点,“原执行机构”、“以裁定的形式”。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就是说,应由原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执行回转时,可同时主张资金占用费、租金等孳息。
7.执行回转应当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应当用新的执行案号,应将原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列为被执行人,原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列为申请执行人。并且适用执行程序关于申请执行有效期限、执行结案时限要求、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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