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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出事故哪些理赔不应被拒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在该起案件中,有人产生疑问:父亲倒车轧死儿子,保险公司为何仍需要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保险理赔顺序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驾驶员下车,能否转化为本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制度下的第三人和被保险人有其特殊含义,车位人员并非一定属于第三人。
开车莽撞致人受伤成植物人 百万赔偿买下行车安全惨痛教训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93 元/年,所以基数为32193 元/年;伤者甘某当时66岁,根据法定计算方法,残疾赔偿计算年限为14年。至于赔偿系数,伤者情况符合多处伤残情形,呈植物生存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赔偿系数为100%;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附加指数为1%,累加系数为101%,但残疾赔偿金的系数最高不能超过100%,故最终系数仍为100%。综上,本案伤残赔偿=32193元/年x14年x100%=450702元。
救助基金对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是否仅限于侵权人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既不是赔偿责任,又不是合同行为。有的人认为垫付行为导致了A的不当得利,笔者认为也不准确。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根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利用的是社会公益资金,履行的是社会救助职能。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就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于法无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法律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由医保报销,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是否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如受损车辆维修费用高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价值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出租小客车指标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出租人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其不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
如何保护受害人之遗腹子的权利依照民法理论,胎儿权利的保护,是以胎儿出生为活体为条件的,即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因不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不能赋予其享有某种民事权利;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因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其就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自然就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民事权利,其中就包括在本案这种情形下获得生活补偿费的权利。所以,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结合具体问题所涉及到的法律层面来理解有关法律规定。
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收入经济状况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受害人所从事劳动及其收入状况,应当予以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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