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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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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运垃圾时致人损害,谁来赔偿损失
    日期:2022-12-31 点击:77次

    拖运垃圾时致人损害,谁来赔偿损失被告金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被告金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金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且运输垃圾的工具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年检村民委员会作为定做人,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

  •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负担
    日期:2022-12-31 点击:117次

    被多次转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负担投保义务人指的的是有法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如其未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其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是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发生效力。机动车作为动产,自其交付给受让人后,其物权发生变动,受让人成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何某将机动车卖给徐某,徐某又卖给顾某,并完成交付,顾某成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此顾某为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

  • 未经民警许可,擅自逃离现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日期:2022-12-31 点击:137次

    未经民警许可,擅自逃离现场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虽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发生事故现场将驾驶证、行驶证交给先到现场的处警民警。但其在自行离开现场到达被害人高某所在医院楼下时,接到了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警电话,在交警明确告知其在盱眙县中医院急诊处等候调查后,其却未按照交警命令在现场等候,而是关闭手机离开盱眙县中医院,直至第二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在离开盱眙县中医院到投案期间,被告人高某利用他人手机多次联系了知悉处理交通事故程序的人员,且在归案后的五次供述中两次表示其饮酒后驾驶车辆。

  • 乘客能否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日期:2022-12-30 点击:823次

    乘客能否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又称座位险,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以此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的车上人员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保险赔偿,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为被保险人。现行法律制度只赋予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受害第三者向保险人直接主张赔偿的权利,对其他情形应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 道交赔偿案件伤残成因参与度对相关赔偿项目的认定及影响
    日期:2022-12-30 点击:157次

    道交赔偿案件伤残成因参与度对相关赔偿项目的认定及影响由于陆某对于涉案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并无过错,其年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陆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额赔偿。

  • 两车未直接碰撞,行为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日期:2022-12-29 点击:81次

    两车未直接碰撞,行为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针对刘某是否应当赔偿花某的损失,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车未发生碰撞,原告系操作不当自行摔倒,故原告的损失应当自负,刘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花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两人外出同行,途中交替开车的行为定性
    日期:2022-12-29 点击:191次

    两人外出同行,途中交替开车的行为定性邹某与王某相约外出游玩且王某无偿搭乘邹某所驾车辆,王某替代其开车行驶部分短暂路程是互相需要的行为,在此起出行中双方均得到了身心愉悦,均应是受益人,不应认定邹某与王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而构成情谊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应当由王某与邹某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按份赔偿陆某、史某等的损失。

  • 驾驶车辆撞上路边电线杆,电力部门设置不规范需担责
    日期:2022-12-28 点击:492次

    驾驶车辆撞上路边电线杆,电力部门设置不规范需担责电线杆的设置本身并不必然引起本案的损害后果,但是事发路段电线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对公路畅通、出行安全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故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用地的概念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希望相关单位在设置相关设施前能够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对技术、设计和施工方案等进行的标准的、规范的应用,而本案中所涉的电力部门未能遵循相关规定要求,故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无证驾驶属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保险人对此类行为免责属于车辆保险合同的常识性规定
    日期:2022-12-27 点击:103次

    无证驾驶属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保险人对此类行为免责属于车辆保险合同的常识性规定

  •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12-27 点击:319次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因此,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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