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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交通肇事罪,受害人还能获得死亡赔偿金吗民事赔偿不应受侵权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影响,例如“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案件予以审理,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依法认定对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应否给予支持”(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858页)可兹参照。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本地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是以肇事者在事发时所驾驶车辆的车辆属性来区分死亡赔偿金的支持与否,这主要建立在综合考虑车辆危险系数、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后续执行等各种因素的一种折衷做法。
驾驶电车撞击挂车死亡 自担主责能否免赔对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是否应该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责任即应担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彰显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至于纵容其交通违法行为。
“未接触型”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方应按责赔偿交通事故中,“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驾驶人均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驾驶车辆一方一旦对周围的车辆、行人形成了危险状态,就应该具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即使双方未发生碰撞剐蹭,因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理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电瓶车肇事负主责 精神损失未获全赔虽然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对车辆进行有效年检,但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事故的发生原因与车辆是否年检无因果关系。因曹某的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曹某的全部损失。
非公共道路上骑摩托车被电线拉线刮伤本案诉争涉及物件损害责任,须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须有物件致害行为;其二,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三,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四,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本案中,对原告造成伤害的拉线跨河固定在道路护坡下方,拉线下方是诉争所涉河边地。该河边地系复垦用来耕作的农用土地,并非公共道路,被告作为物件所有人在拉线下方立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字样的石碑,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车祸后致胎儿剖腹产后隔天即死亡 两肇事者被判共担责承办法官进一步指出,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体征。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被强行剖宫产娩出的婴儿具备上述特征,且婴儿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窨井等设施的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负责施工的建设公司则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证明,闻某受伤是因为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闻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才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该起事故中,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搭乘他人车辆未系安全带 发生事故需自担部分损失交警认定苏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仅是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认定,仅能说明沈某的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各自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
停车操作不规范致溜车撞人 责任谁承担二手车买卖交易后,建议及时过户,并且依法投保。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行车过程要规范驾驶,行车前后仍需认真检查车辆的详细情况,用严谨细心的态度为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挂靠公司与投保公司不一致时,实际车主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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