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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道路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类案监督案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检察院对近三年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监督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伤情鉴定不规范问题突出,遂部署对全市该类案件开展集中评查。2019年7月初,在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与合作下,上海市检察院从全市20家法院抽取约700件同类案件进行评查。
车在停车场失火,能让停车场运营公司赔偿吗?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判断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只能从履行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首先,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运营公司未发放凭证,车主也未向停车场交付钥匙;其次,该停车场系无人收费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计时收费,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对该停车场有收费资质,收费依据系发改委批文,定价方式系政府定价;第三,运营公司在车主向相关部门索赔时提供必要的协助义务,运营公司对车辆没有管理的义务,车主可以将车辆开走而不受控制。由此可见,双方并未当然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近亲属,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争议焦点为赔偿李某合和邢某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 可获“双重赔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胡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受伤事实已被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故被告胡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胡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其因侵权获得的赔偿不能替代应享受的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宁乡某食品公司称不必再行重复给予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宁乡某食品公司向被告胡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万余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其配偶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类似的判决还有许多,例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鄂民申428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人寿财保宜昌公司应赔偿夏某国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周某某、伍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结合在案证据准确判断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司法权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努力在检察环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遗漏项目,法院怎么判?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也可能出现部分无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销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发生交通事故后转移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赵某是否存在无偿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李某对50万元现金资金来源,赵某对收到50万元资金去向双方均未作出合理解释。赵某、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密关系。认定涉案房产转让行为系赵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本期推送案例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鉴定申请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应视为其治疗终结,其无权继续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搭“顺风车”出车祸,家属要求车主赔19万,法院这样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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