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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并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保险公司应予赔偿顺风车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基于相同或相近的出行路线的共享出行方式。当事人从事顺风车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所驾驶车辆不属于营运车辆,从事顺风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曲某(无名氏)诉朱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曲某因精神残疾,其身份长期无法确定,肇事方养护一年后,由交管部门对曲某进行了长期的委托养护管理,虽然多方联动保障了曲某的生存权益,但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身份不清、监护人不明,交通事故受损的各项权益长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进而影响了后续的养护和治疗。经各职能部门研究,最终确认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某救助站作为监护人代理曲某进行诉讼,解决了原告的主体地位问题,维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残障人员诉讼维权的合法权利。
苗某军与马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应适用该条第(一)项在有交通标志的情况下依据"优先通行原则"认定两车发生碰撞事故的责任。公安交警部门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遗漏自强巷距富宁街10余米处有"让"的交通标志的事实,适用了该条第(二)项在无交通标志控制时依据"让右原则"认定苗某军对涉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马某涛应对本案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不应支持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肇事者未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而离开现场,致使事故原因、责任等均无法查明的,肇事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车险中对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应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甲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车险纠纷中“逃离事故现场”与刑法上的逃逸存在性质和证明标准上的差异。保险合同中的“逃离事故现场”并不以被保险人主观上知晓发生人伤事故为前提。即使刑事判决未认定构成逃逸,但结合全案证据可以认为逃离现场存在高度可能性的,民事案件中可以认定构成逃离。
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出了事故谁担责?网络平台公司应提供项目运营管理指导,并核查授权使用其品牌标识的车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当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通过网络平台向市场投放时,网络平台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逃逸后主动承担受害人医疗费不是否定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理由机动车驾驶人在逃逸后主动承担医疗费用的行为系其对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行为,不能因此否认其交通事故逃逸的事实,更不能抵销或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交通事故逃逸犯罪行为仍然支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则无异于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驾驶员刘某顺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应当认定为肇事逃逸刘某顺于本院再审庭审中自认下车查看时发现其车辆左后侧一二百米处有人围在路边,但不确定是否是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驾车离开3小时后又主动至交警大队询问该路段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故可以认定事发时刘某顺在主观上不能排除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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