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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遇上“车祸”,保险公司可以减轻责任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于大爷自身患有2型糖尿病,该病情本身仅系客观存在的一种身体状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造成损害的原因,即使存在对伤残等级的扩大,也并非其自身过错,亦不符合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法定情形。
乘客急开门撞倒人损失谁承担?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损害并不限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造成的,刘某作为乘客打开车门的损害,发生在保险车辆营业期间,且属于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出事故了,对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车主、驾驶人都要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下班途中车祸丧生,亲属能否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和工伤赔偿?本案焦点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劳动者能否同时获得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谁担责?网约车服务使我们的出行更加便捷高效,但潜在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网约车公司是否有效监管,司机是否规范行车,乘客是否文明乘车,无论哪一方疏忽大意,都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何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作为车辆驾驶员,具有保持车辆号牌清晰、完整的义务,对自身老化、褪色的车牌没有做到及时更换,存在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主观故意,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处罚。
机动车保险增值服务的法律性质认定与责任承担保险人提供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复合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应结合缔约目的、保险人是否获益以及修理方选任等因素认定其法律性质。对于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服务,保险人应履行其承诺提供的全程托付服务,尽到修理方选任、维修监管以及车辆验收之义务。保险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本案中,马爱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在案发当时,该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自行车,无法办理车辆登记,其责任不在马爱维。故不能据此认定马爱维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另外,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马爱维的行为亦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受害人父母未满六十周岁是否属于被扶养人?事故发生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该被扶养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这体现出被扶养人需满60周岁并非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唯一或不可或缺的条件,应从被扶养人的年龄、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车辆实际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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