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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证明效力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查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复杂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侵权赔偿的唯一依据司法审判实践中既要充分重视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证明力,又要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的区别,在特殊复杂案件中,避免机械地套用事故认定书结论,而应在充分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案发的具体情节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认各方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角度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李某发、陈某容与傅某勇、李某坤、傅某富、太平洋财险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分析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北公交认字〔2013〕第FM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故原审法院对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北公交认字〔2013〕第FM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不当,判决傅某富承担部分事故责任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张某诉肖某、刘某、某商贸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刘某之子张某是否应列入被扶养人范围。张某虽已成年,但其系智力残疾三级,并于2021年1月取得残疾证。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因此张某系无劳动能力人员,需要其母亲刘某抚养。
受害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应就新的事实是否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审查受害人李某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经手术治疗后成植物人状态,虽经过一段时间护理仍最终死亡,李某梅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应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根据社会常识及生活经验判断,死亡是李某梅在植物人状态下的自然发展趋势,可以认定李某梅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后终止妊娠,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时因为下雨导致路面湿滑,事故发生前孙道权驾驶的车辆系车头朝西,车尾朝东顺停在道路北侧。在孙道权驾驶该车辆左转弯掉头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车辆转向灯,当车辆转至接近南北方向时,李敏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快速驶来,躲避过程中在孙道权车头的右前方发生侧滑摔倒。
杨某方与赖某飞、张某林、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林确实存在短暂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是,张某林驾驶肇事车辆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应结合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认定。
保险人代位求偿行使对象“责任第三人”的认定再思考批货物出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确认内容为: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合同车牌,起运及目的地,起运日期。由此可以确定: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传真或发邮件的时间点作为保单的责任起期,此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向承保人索赔的依据。投保人投保的是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为不特定的大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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