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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高速下车被撞身亡,承运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高速公路上下客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既容易造成追尾事故,也是对乘客生命安全的不负责行为。即使乘客主动提出或认可,也应避免和拒绝,同时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切忌存在侥幸心理。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
租赁公司应当为车辆上齐保险。虽然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可以将三者责任转嫁给承租人,但是一旦发生有重大人身伤亡、车辆毁损严重的恶性交通事故,或者出现车辆丢失的情况,承租人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时,租赁公司实际利益难以得到弥补。
车辆在交通事故后到店修理定损期间,4S店并不会单独收取停车费。因赵先生未及时取回车辆,停车时间远超正常合理的修理定损期间,导致4S店向其收取停车费,该停车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且赵先生主张的停车费仅提交了发票,而发票中显示为劳务修理费,其并未提交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停车费的合理性。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无接触交通事故 没碰撞≠无责任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
电动三轮车虽然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但该车辆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侵权人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项下的追偿权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随意进行扩张性解释。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享有交强险的追偿权。
在线租车公司未按照承诺足额投保三责险,应在不足范围内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非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方的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结合徐某某的病历,徐某某自身有糖尿病、心脏病、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不应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没有监护人陪同,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公交车所买险种属于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不高于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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