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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经典案例判决裁定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解析,损害赔偿判决裁定书节选,北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律师评案,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书,交通事故法院裁定书,人身损害赔偿法院认定标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经典案例评述,判决标准,判决原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执行,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期限,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管辖权问题等。

  • 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1-12-03 点击:157次

    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日期:2021-11-28 点击:120次

    原告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能否被推翻
    日期:2021-11-28 点击:274次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能否被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日期:2021-11-27 点击:187次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 两份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1-09-29 点击:986次

    两份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本期推送案例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书中伤残等级完全不同时,两份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一)
    日期:2021-06-24 点击:439次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一)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维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维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只有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明知无牌机动车而驾驶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二)
    日期:2021-06-24 点击:214次

    人民法院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无罪的34个典型案例(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峨眉山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其责任划分是否恰当,本院是否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1-04-02 点击:428次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法院一审判七成责任,二审改判无责案例
    日期:2021-03-18 点击:238次

    替朋友接送孩子致其意外受伤,法院一审判七成责任,二审改判无责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被上诉人的家长让上诉人无偿帮忙照看孩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
    日期:2021-03-03 点击:399次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不影响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之所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中约定深圳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系因被保险人的车辆在该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该约定仅限于机动车受损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时才具有法律意义,这点和特别约定中的条款是相互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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