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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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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特定免责条款约定应为有效
    日期:2018-01-17 点击:244次

    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特定免责条款约定应为有效结合《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规定,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等通常解释方法用尽仍存在争议的,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按通常解释,涉案保险条款约定因暴雨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是保险责任范围一般性规定;而以单独列举方式将“发动机进水”这一具体情形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是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约束和限制的特殊性规定

  • “车背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
    日期:2018-01-17 点击:203次

    “车背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交强险立法本意和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目的,均系通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济,故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下车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 车辆漏油致伤构成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赔付
    日期:2018-01-04 点击:144次

    车辆漏油致伤构成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应赔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必须以发生碰撞为必要条件。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行使时因故障发生漏油,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摔倒受伤,该事故与专项作业车在道路上驾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 儿童骑共享单车逆行被撞身亡租车公司应否担责
    日期:2018-01-02 点击:217次

    儿童骑共享单车逆行被撞身亡租车公司应否担责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划分事故双方责任,不对第三人责任进行评判。本案中,租车公司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李童母亲帮助李童扫码解锁,且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租车公司责任。

  • 熊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日期:2017-12-30 点击:182次

    熊某某诉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乙系货车的实际所有人,既是投保义务人亦是侵权人。物流公司作为登记车主、被挂靠人有代办保险的义务,二者均未给车辆及时续保导致车辆脱保,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王某某和谭某甲在本案中既不支配车辆亦不从车辆运行中获益,不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谭某乙赔偿熊某某各项损失共22万余元,物流公司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驾驶套牌车辆撞伤人保险公司可否拒绝赔偿
    日期:2017-12-29 点击:158次

    驾驶套牌车辆撞伤人保险公司可否拒绝赔偿从机动车保险的目的分析,机动车给人类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因碰撞等意外事故产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事故频发,其损失赔偿难以通过自我补偿,机动车投保的目的就在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既能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和赔偿,从而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也减少车主自身赔偿责任,分散权利人的风险。故保险事故发生时,除存在合法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日期:2017-12-20 点击:944次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是针对财产损失险而确立的代位追偿权,而《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是第50条和第51条,是《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的财产险,从条文的上下关系判断,责任保险不能适用《保险法》第45条(新法第60条)的规定,因此,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

  • 新车未上牌路上被撞,保险公司应赔付
    日期:2017-12-19 点击:208次

    新车未上牌路上被撞,保险公司应赔付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同一事故同一保险合同中多个险种均有损失时诉讼时效起算点
    日期:2017-12-19 点击:209次

    同一事故同一保险合同中多个险种均有损失时诉讼时效起算点当一个行为导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自燃险、盗抢险等不同的子险种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处理的时间、程序、方式并不相同,导致最终结果判定的时间亦不相同。此时,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者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对弱者有利的解释。

  • 买受人是否需自行承担拍卖车辆的违章记录
    日期:2017-09-11 点击:401次

    买受人是否需自行承担拍卖车辆的违章记录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违章扣分不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予以扣分、罚款处罚,目的是为了惩戒驾驶人的违章行为,警示驾驶人安全行车,维护交通文明。车辆买受人并非实际违法者,对其进行处罚既实现不了立法目的,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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