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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天红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刘宁、刘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尤天红原审时诉称,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08,445.32元(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刘宁刘畅垫付的10,000元)、伙食补助费4900元、误工费16,794元、护理费25,583元、交通费700元、辅助器具费2519.3元、复印费91元、衣物损失5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李革千诉张楠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受害人死亡原因是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死亡,并非交通肇事外伤引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同意赔偿。
杨玉海与张乐、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玉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6768.73元。
陈泽修诉脱振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判令陈泽修赔偿脱振旺相关损失是否适当。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泽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任德胜诉韩远旭、韩远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事故发生后王绪朋为喻信科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的事实,各方均认可王绪朋还垫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和电动自行车损失费2000元的事实。各方均认可华安财险公司及紫金财险公司均没有进行理赔的事实。
孙学武与修冬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修冬生与孙学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学武受伤,经认定修冬生负全部责任;修冬生所驾车辆在华安保险投保交强险,故华安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孙学武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人民保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再超出部分由修冬生承担
何某甲诉张某某、某某甲公司、某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综上可以认定何某甲的损失费用为:残疾赔偿金86689.8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误工费8118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27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二次手术费25000元,鉴定费1500元,医疗费80464.85元。
于庆厚诉辉山乳业(沈阳)销售有限公司、高会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李然然诉高秀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上诉人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后,即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没有提供推翻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的充分证据,上诉人称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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