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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采林诉被告冯建、李长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原告白辉诉被告张树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宋燕梅与刘奕彤、赵素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任百江与陈岗、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王永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永周提供了误工证明,证明其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6月5日误工,其还提交医嘱,证明其出院后需继续休养三个月,故原审判决认定其误工时间为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8月24日共136天,误工费1586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王某诉刘某、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丁振东与张晓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丁振东诉被告张晓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超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振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庆泽,被告张晓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宏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义贤诉被告李闫、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失,本院结合肇事情况、原告受伤部位、年龄、康复情况等因素,酌定支持10000元,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赔偿。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杨采林、冯建、李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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