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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特定情形下婚内借贷的成立
    日期:2019-12-06 点击:369次

    特定情形下婚内借贷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男方另立家室,女方被骗协议离婚,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
    日期:2019-12-06 点击:308次

    男方另立家室,女方被骗协议离婚,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离婚双方无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日期:2019-12-06 点击:184次

    离婚双方无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撤销,且将房产等赠与子女,也不符合该条第二款也就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

  • 婚前房产加名后的定性和分割
    日期:2019-12-06 点击:296次

    婚前房产加名后的定性和分割关于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何种比例分割的问题。考虑到实践中有些人缔结婚姻只为获取财产,结婚后很快离婚,使另一方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若一味地按照加名登记的比例对半分割房产,必将造成双方权利严重失衡,有违公正和公序良俗。

  • 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日期:2019-12-05 点击:474次

    家暴刑事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般家庭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或因失手而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但其在暴力行为目的是否是为了控制被害人、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暴力的伤害程度是否严重等方面,与家暴有着本质区别。目前,不少审判人员对家暴这一带有特定内涵的行为仍存在认识误区,将其混同于一般家庭内部纠纷,从而导致家暴案件被“均码”处置。比如,有些法官无视被告人的长期家暴背景,仅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即笼统认定为家庭内部纠纷,然后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长期施暴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但这种对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不加区分的做法,实质上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涵的严重误解。

  • 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双方均有出资的,应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日期:2019-12-04 点击:291次

    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双方均有出资的,应由产权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日期:2019-12-04 点击:411次

    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如何计算,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此,建议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制定统一具体的计算方法,以便法律实施的统一。

  • 婚后还贷增值利益的认定与分割
    日期:2019-12-04 点击:277次

    婚后还贷增值利益的认定与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婚前按揭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出资产生的增值利益,应当归一方所有不予分割。对于婚后共同出资还贷产生的增值利益,归双方所有予以分割

  • 对没有尽到赡养和抚养义务但离婚时身患疾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否判决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9-12-04 点击:216次

    对没有尽到赡养和抚养义务但离婚时身患疾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否判决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肘,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因上诉人彭某万多年在外务工经商,对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方面出力较少,一审判决根据实际情况,将夫妻共同财产“二楼三间房屋、一楼一间灶房”判处给被上诉人田某丽所有,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 离婚纠纷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情节
    日期:2019-12-04 点击:257次

    离婚纠纷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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