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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情节

日期:2019-12-0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纠纷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情节

——郑某诉卢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第140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某

被告(被上诉人):卢某

【基本案情】

卢某与郑某于2009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2014年,郑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卢某提供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491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以郑某控告卢某与他人犯重婚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郑某的刑事自诉。

2016年,卢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2.请求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白云区听潮街xx号103房屋。

郑某答辩同意离婚……双方离婚,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原告有婚外情及吸毒行为,对被告造成很大的伤害,故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案件焦点】

无过错方要求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情节是否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作出裁判。

(法院裁判要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自2013年11月分居,2014年双方进行离婚诉讼,后被告又以原告有重婚行为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可见双方感情纠葛已久,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准许双方离婚。……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有婚外情及吸毒,对原告造成伤害而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求,被告提供了原告与所谓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及报警回执,但原告均予以否认。而原告提供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491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以被告控告原告与他人犯重婚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被告的刑事自诉。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被告认为原告有婚外情的证据不足,而对于原告是否吸毒、是否对被告造成精神损害亦举证不力,不予认定。据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卢某与被告郑某解除婚姻关系。……三、驳回被告郑某要求原告卢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郑某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应否支付精神赔偿问题。虽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491号《刑事裁定书》以郑某控吿卢某与他人犯重婚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郑某的刑事自诉,但从郑某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照片及视频资料来判断,卢某与一女子的交往显然已超出一般朋友关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给郑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郑某要求卢某支付精神抚慰金,予以采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6)粤01民终第1404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郑某上诉请求部分有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第2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4民初第257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卢某支付郑某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四、驳回卢某、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到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认为郑某认为卢某有婚外情的证据不足,而郑某对卢某是否吸毒、是否对郑某造成精神损害亦举证不力,郑某要求卢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2491号《刑事裁定书》以郑某控告卢某与他人犯重婚罪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了郑某的刑事自诉,但从郑某在一审期间所提交的照片及视频资料来判断,卢某与一女子的交往显然已超出一般朋友关系,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给郑某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故郑某要求卢某支付精神抚慰金,予以采纳,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离婚纠纷中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情节即对法律规定的实际运用,诸如生活中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婚外恋、通奸、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或者长期无故不履行家庭义务等行为造成的伤害,就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处理时在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时亦应妥善考虑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二审综合考虑过错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在思考无过错方提供的具体证据和相关意见后,在法律可裁量的情况下,做出了最终判决。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周黎 邓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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