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法院未判决离婚之前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不予准许,但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同性恋人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如何确认所有权份额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产权登记只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关系与状态的认可和证明,是一种行政审查行为,并不创设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确定诉争房屋的归属,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父母离婚后,父(母)如何向对方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应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去考虑和解决问题,遇事冷静处理,正面引导孩子爱父母双亲,努力创造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经济基础和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尽可能减轻因双方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及负面影响,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未必有你一半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张某无偿允许李某作为共有人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李某表示接受。从形式上看,张某和李某之间就是赠与法律关系。
李某与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李某要求撤销协议第二条内容,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之答辩意见,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债权人、必留份权利人、受遗赠人,谁优先获得遗产《继承法》赋予了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该法第十六条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任何一个公民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除违反该法第十九条必留份的规定应该受到限制外,只要遗嘱是有行为能力的人所写、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未处分他人财产,就应该认定为有效。
“唯一”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放弃继承,法院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故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的放弃继承行为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状态,不发生确定的法律后果,若存在因受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做出放弃继承的瑕疵意思表示情形下,继承人仍可以翻悔
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系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但一方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个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也仅是对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形成的同居关系财产处理进行的规定,并没有包括本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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