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关于抚养费利息支持的法律适用及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按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提出抚养费主张,但其并不是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按协议约定主张相关的迟延履行利息。而离异一方直接作为原告起诉时,则可以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支持,利息的支持更多地为弥补抚养投入多的一方产生的损失,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抚养费给付法定依据及超出法定部分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抚养费包括子女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上述教育费、医疗费的范围能否做扩大解释?是否可以扩大到子女在学校正常教育之外的课外辅导费用、因学区划分而就读于学区外高价学校所交的择校费用、为了日常学习所购买的学习资料以及学习设施、为了矫正牙齿而产生的牙齿修复费用、购买日常保健药品和营养类药品的费用。
离婚律师解析婚姻生活的法律误区影视剧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幕:女主角拉着行李箱从房间走出来,对男主角指了指放在桌上的离婚协议书,男主角情深难以自持,请求女主角再给自己一次机会,而女主角面无表情地回应,就算你不签,分居两年我们也一样自动离婚,何必浪费彼此时间。
离婚协议中的6种无效约定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成年大学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子女若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父母抚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尚未成年,即年龄未满18周岁;二是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
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二孩抚养问题的具体运用同伴间具有同等的地位,彼此理解,相互协商、妥协、合作,与同伴平等地交往有助于未成年人社会能力的发展。随着二孩政策的逐步实施,年龄相近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有充分的机会相互学习技能、交流经验、宣泄情绪及完善人格。离婚纠纷案件中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二孩抚养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不分开抚养裁判理念融入个案裁判之中,审慎适用分开抚养的裁判方式。
外祖父母主动或未明确拒绝照顾外孙,不构成无因管理及无因管理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即民法意义上的无因管理之债
子女的前期抚养费是否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时的“必要证据”如何理解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因此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法院能否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拒绝亲子鉴定情形下亲权与隐私冲突的衡平处理除考虑子女出生信息的吻合度外,法官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以及被告据以反驳的诉前鉴定意见,结合对话语境、经验法则全面剖析,厘清“同居”与“发生两性关系"的差异,比对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及证据证明力,确认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处于优势地位,对达到“必要”及盖然程度的情形果断适用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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