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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条件
    日期:2019-12-27 点击:357次

    人身保护令的适用条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免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就公安机关岀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子女在父母去世前处分其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9-12-26 点击:871次

    子女在父母去世前处分其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实践中,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同时处理被继承人的赡养和财产问题的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该种协议在实务中多参照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判定无效,此种处理模式虽然较为简单、明确,但将此种协议毫无异议地直接适用合同法是否恰当,是否真的符合继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 享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是否为健在一方与死亡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9-12-26 点击:416次

    享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是否为健在一方与死亡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福利政策分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

  • 公有住房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处理方法
    日期:2019-12-26 点击:436次

    公有住房在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处理方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情况下遗产的分配原则
    日期:2019-12-25 点击:419次

    无法确定遗产范围情况下遗产的分配原则本案中,杨甲生前以自己口述,他人代笔的形式订立代书遗嘱对财产分割有了明确约定。代书遗嘱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且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对遗嘱的效力应予认定。

  • 抚慰金、慰问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日期:2019-12-25 点击:686次

    抚慰金、慰问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继子女、生子女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 父母原有房屋灭失是否能够作为遗产
    日期:2019-12-25 点击:532次

    父母原有房屋灭失是否能够作为遗产继承是一项涉及亲情和财产的重大事项,往往伴随着亲人离去的悲痛,牵扯着家庭的稳定甚至几个家庭的和谐,一旦继承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不伤亲情的情况下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就此也作了特殊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 离婚后可以给小孩改姓迁户口吗
    日期:2019-12-22 点击:204次

    离婚后可以给小孩改姓迁户口吗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是要经对方同意。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 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适用标准之浅析
    日期:2019-12-22 点击:168次

    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适用标准之浅析,为适应新时期下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道德的提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离婚、抚养类纠纷案件中的抚养费执行到位率。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放宽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标准,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就应当适用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 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日期:2019-12-22 点击:137次

    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探望权的设立基础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我国当前探望权立法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利基础错位、权利主体狭窄、权利内容模糊及权利行使原则缺乏。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应当以我国婚姻家庭伦理观为基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修正当前立法缺陷与不足。同时,探望权纠纷解决应当遵循家事案件审判规律,强化法官依职权探知,实行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整体化解的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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