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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日期:2020-02-23 点击:388次

    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婚姻自主权,也即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固有权利,生而有之,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婚姻自由权是“天赋人权”正是从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婚姻自由权的固有性。婚姻向由权是公民的专属权,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只能自己行使,不允许其他任何人代为行使,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 离婚后按揭房分割原则有哪些
    日期:2020-02-23 点击:112次

    离婚后按揭房分割原则有哪些离婚后按揭房分割原则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自愿协商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 离婚能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日期:2020-02-19 点击:111次

    离婚能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虽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夫妻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日期:2020-02-19 点击:202次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判决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确定抚养费给付方式,应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予以衡量。子女抚养费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探视权是父母的权益,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的权益。

  • 离异母亲为婚生子改姓 生父有无恢复原姓诉权
    日期:2020-02-19 点击:124次

    离异母亲为婚生子改姓 生父有无恢复原姓诉权本案焦点在于张振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李梦然主张自己是实际监护人,可以变更婚生子的名字,即使侵犯姓名权,也是婚生子的姓名权,张振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张振业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前提是其姓名权是否受到侵犯。姓是一个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名是为使有个性之个体易于记忆之符号,姓名是自然人在社会中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代号。

  •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如何执行
    日期:2020-02-19 点击:98次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知,探视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依法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 前妻能以自己名义诉请前夫支付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费吗
    日期:2020-02-18 点击:124次

    前妻能以自己名义诉请前夫支付子女未成年时的抚养费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获得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是子女,有权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适格原告主体也应为子女,而非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属原告主体不适格。

  •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违约条款有效吗
    日期:2020-02-18 点击:192次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违约条款有效吗夫妻双方以离婚为目的而订立《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不直接携带抚养子女一方逾期支付抚养费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一方在离婚后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另一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 未有“共债共签”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
    日期:2020-02-16 点击:150次

    未有“共债共签”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于是,“共债共签”成为许多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和依据。但是,“共债共签”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绝对标准,下列情况虽然不是“共债共签”,但仍应将夫妻单方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后立遗嘱将此前遗赠他人存款交由长子负责处理,存款归谁所有
    日期:2020-02-16 点击:247次

    后立遗嘱将此前遗赠他人存款交由长子负责处理,存款归谁所有,在被继承人日常取款由被遗赠人办理,被继承人在明知遗赠之事的情况下,却在立下《代书遗嘱》之后去世前交由女儿将存款取出。被继承人以其行为变更了其遗赠的意思表示。据此,长子有权依《代书遗嘱》处分被继承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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