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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员工培训,员工不服公司安排拒绝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
    日期:2017-12-27 点击:673次

    公司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安排员工培训,员工不服公司安排拒绝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上诉人李某要求解除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李某连续三天没有参加公司的培训,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我方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与李某签字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为铜陵,且没有约定李某的工资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故无需向其支付同工同酬差别款

  •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
    日期:2017-12-20 点击:944次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是针对财产损失险而确立的代位追偿权,而《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是第50条和第51条,是《保险法》规定的特别的财产险,从条文的上下关系判断,责任保险不能适用《保险法》第45条(新法第60条)的规定,因此,我国《保险法》未规定责任保险有代位追偿权。

  • 无照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死亡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日期:2017-12-20 点击:208次

    无照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死亡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即“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该条款中的“造成”一词的字义为“制造成为”,故该条款的含义为,无照驾驶机动车辆须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即被保险人身故须与无照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交强险理赔应分清“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
    日期:2017-12-20 点击:330次

    交强险理赔应分清“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乘客”搭乘公汽一只脚被车门夹住,车辆启动后,身体大部分仍在车外,“乘客”并未依附于车辆。因公交司机并未发现其登车,双方之间亦未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据此,“乘客”应属“车下人员”,即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单的举证
    日期:2017-12-20 点击:220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单的举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法院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我们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思路。

  •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同阶段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7-12-20 点击:224次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同阶段的法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由于该法过分超前,加上配套的法规、制度未及时出台,从而引发理论界、司法部门就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性质、保险公司归责原则等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指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能够尘埃落定,结束纷争,不曾想《条例》整整滞后了两年不说,各方对《条例》规定的责任限额分项以及过渡期的保险衔接等问题又起争端。

  • 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
    日期:2017-12-20 点击:542次

    财产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间接损失又称消极的损害,它是指被损害人本可获得的预期利益,但由于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以致丧失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体现了间接损失也应赔偿的民法原理。

  • 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如何分担
    日期:2017-12-20 点击:472次

    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责任如何分担在审理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时,应注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因为公安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作出的对事故成因、自然科学范畴内因果关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而民事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分担。

  • 法院是否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
    日期:2017-12-20 点击:620次

    法院是否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将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商业险案件中,法院不应依职权直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但是可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原告仅起诉被保险人的,应告知原告申请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直接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

  • 保险公司是否应为无责任事故车辆买单
    日期:2017-12-19 点击:234次

    保险公司是否应为无责任事故车辆买单从保险的功能来看,保险是积极地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或然损失。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其保护弱者权益,减少社会纠纷,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被喻为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俗话说,买保险就是买平安。投保人投保的目的首先是保障自己的利益在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的予以弥补,而不是只保障投保人以外的人,特别是投保人无责时更应当及时足额得到赔付,以充分体现《保险法》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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