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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死亡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日期:2017-12-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7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案中免责条款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判断保险责任不但是个法律问题,还涉及对一些业务术语的理解和适用,以此妥善认定各方责任,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和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一)案情介绍

2006年原告朱桂翠之夫王伟建与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名称为家庭吉祥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在该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简介中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其中第5项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投保人王伟建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在2008年11月,王伟建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不慎撞上路面上的土石堆,被摔出数米,随后又被一过路车辆碾压当场死亡。致使王伟建及所驾驶的摩托车倒地的土石堆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时,堆放于路面上的水泥块及石块等建筑垃圾,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但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均以王伟建没有驾驶执照且驾驶无牌摩托车为由拒绝賠付。

(二)分歧意见

王伟建无照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造成死亡的行为是否能够免除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伟建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导致发生事故并身亡,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第5项规定的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免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即“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该条款中的“造成”一词的字义为“制造成为”,故该条款的含义为,无照驾驶机动车辆须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即被保险人身故须与无照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在本案中,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某建筑公司于路面上堆放了水泥块及土石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无照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条款拒赔。

(三)争议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所争议的责任免除条款,系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对该格式条款的理解,原、被告持不同的意见;原告方认为,无照驾驶机动车辆须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即被保险人身故须与无照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在责任免除范围内,本案造成事故发生及王伟建身亡的原因是某建筑公司未合理堆放施工垃圾,导致受害人撞人施工垃圾并摔出,被路过的车辆轧死,故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情形不符合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而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只要是被保险人无证到驶即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死亡的,即在责任免除范围之内。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所争议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在有两种不同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方的解释,即应解释为:无照驾驶机动车辆须是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原因,即被保险人身故须与无照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不是导致该人身事故的直接原因,故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四)要点提示

本案争议的是保险公司免责的数个事由应当如何解释和适用,是不是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答案?“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表述,属于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事由,文字内容应当是没有争议的。本案承办法官的不适当理解在于:

第一,混淆了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法官认为无照驾驶没有正常手续的车辆,不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如果从侵权角度考虑问题,那么,保险公司又不是侵权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法官则认为无照驾车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不是自相矛盾的论证吗?

第二,这里的保险责任与“造成”或者“制造”没有关系,法官硬要把这两个词作为确定保险责任的主要关系词,实际是没有道理的,也等于在转移大家的视线,为得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结论做铺垫,实践中应当予以纠正和避免。不论是制造、造成或者被造成的情形,不应与因果关系挂钩。正常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即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等三种情况没有争议。其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应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有有效驾驶证,在喝酒后驾驶各类车辆,当然包括合法与不合法车辆;其二,无照驾驶,应当包括根本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和驾驶执照被吊扣、吊销的情况,至于没有及时年检,超过有效期的,可以勉强认为具有驾驶执照,因为可以补办相关手续,不属于根本违法;其三,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包括驾驶根本没有行驶证的车辆,例如走私车、已经报废车辆,也包括还没有上牌照取得行驶证的车辆、不能上公路的农用车辆等。因而,法官把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之事实撇开,从并没有法律依据和正确认识的所谓制造、造成人手,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是不妥当的。

第四,本案应当无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余地。保险合同用语并不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不能仅仅为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避重就轻。当然,如果本案一定要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可以从被保险人多次投保,保险公司存有不认真审核被保险人身份、相关资质、证件的角度分析,认为保险公司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要分析有理有据,处理得当,裁判结果还是能够经得起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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