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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用人单位能否辞掉即将退休的老员工
    日期:2017-12-11 点击:335次

    用人单位能否辞掉即将退休的老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有两个年限的限制:一是在本单位工作要满十五年,而且必须是连续工作,不能是累计满十五年;二是此时距离员工60周岁已经不到五年员工,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限制条件,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才受本条限制。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找人代替上班是否违法
    日期:2017-12-11 点击:530次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找人代替上班是否违法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普通合同,它具有“相对性"和“人身性"两个特征所谓“相对性",即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与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故不应承担合同义务或责任;而“人身性"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除劳动者本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可代替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以“末位淘汰制"的方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日期:2017-12-11 点击:298次

    以“末位淘汰制"的方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这条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但同时,该规章制度应以合法为基础,不得触犯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项规定,不得随意滥用解除劳动合同权。

  • 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221次

    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作为劳动者,本身在就业关系中就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对此,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就特别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况,其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解除条件之一,是现实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情况。

  • 招聘单位有权向应聘者随意收取费用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593次

    招聘单位有权向应聘者随意收取费用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以包工计件的方式计算工资的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472次

    以包工计件的方式计算工资的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它能有效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日期:2017-12-11 点击:366次

    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签订时至少应当是一式两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一方面可以使双方都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当发生争议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在不变更相关保险手续的前提下,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不再对该车辆承担责任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346次

    在不变更相关保险手续的前提下,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更,保险公司可以主张不再对该车辆承担责任吗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机动车交强险合同期间内,发生车辆买卖过户的但未变更保险手续的,保险公司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

  • 买卖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250次

    买卖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可知,买卖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 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共道路管理者需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428次

    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共道路管理者需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吗公共道路管理者负有对道路进行清理、防护和警示的义务,当道路两旁被倾倒圾时,该公共道路管理者应该及时排除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以防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因他人在公路上倾倒垃圾造成事故时,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倾倒垃圾者进行赔偿,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本案,公路管理局并没有尽到清理、设警示标志的责任,未能保障公路畅通,以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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