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无论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者,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购买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是否有权获得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 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合同终止后,参与协调行为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中,根据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构成的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A公司在2014年5月后已不再实际经营,张某后续的保管技术资料、参与协调等行为应为离职后对前期工作的协助及交接等,而非按照A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其不受A公司的管理,故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持续。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甲公司与陈某之间成立的是一般商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首先,从案涉《主播签约协议》的内容看,甲公司为陈某提供演绎平台,负责设备维护、为陈某提供工作环境,负责对陈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从而赚取中间佣金收益。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告某康复医院在非急救转运过程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胡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被告承接胡某作为非急救转运服务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中的服务对象要求,亦存在过错,故被告某康复医院应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胡某自身患有严重疾患,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原告方作为胡某家属,选择在胡某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长途转运,亦存在过错。
车辆大梁扭曲,损失应如何确定?因史某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史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条款中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九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次生灾害;(二)……(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均未办理饲养证,且均未使用牵引绳养狗。原告家的跳跳体重十几斤左右,被告家的小白体重约二、三十斤。原告认为跳跳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场地上迎接主人,并未有任何攻击行为,原告无过错。被告认为三只狗均无牵引绳,且无法证实跳跳的骨折系小白所为,如果原告要求赔偿,也应该由三家主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原告扩大损失,过度治疗,原告主张的损失费过高。
发生交通事故后签署了调解协议,能否反悔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在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赔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是当事人对自身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根据诚信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到协议内容的约束。签订调解协议后反悔再起诉,有违诚信信用原则。但若受损方举证证明达成的调解协议明显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来保障受损方的权益。
“狗撞人”致人伤残,饲养人担责本案中,老张作为狗的饲养人,老张未对狗采取安全管控措施,导致狗撞倒于女士正在骑行的电动车导致其受伤,且于女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老张应承担对于女士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老张虽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结果有异议,但并未申请复核,且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今社会养狗的人越来越多,家中饲养狗本没有错,这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避免养狗伤人,才能更好地享有养狗的自由。过于重视狗的自由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主人对狗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作为一名爱狗人士,应尊重社会公德,避免宠物伤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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