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在生活中都遇到哪些与动物饲养相关的问题出于自卫打伤他人自养动物需要赔偿吗?答:《民法典》总则编中“紧急避险”制度规定,如果有动物攻击你,你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反击,若超过合理限度属于紧急避险过当,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传智公司与谭某某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反映的是谭某某自入职至受伤期间均在传智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谭某某与传智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对劳动用工主体资格的要求。双方订立的《劳务合同》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大部分条款。
患者用药后过敏身亡引纠纷法院判某医院赔偿31万本案医疗过错虽无法鉴定,但从患者整个治疗过程可以认定,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药物过敏造成的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型药疹。而被告使用药物系非国家规定的致敏药物,医务人员在使用时也无不当,但患者于2012年1月29日腹部、手部出现皮疹时,医院就该当即停用一切可疑的致病药物,可被告医务人员在2月2日仍在使用可疑药物,致使患者病情加重。同时,双方产生纠纷后,在调解机构封存病例过程中,医疗机构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篡改部分病历,就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不签劳动合同,每月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的具体解读本案例中,乙公司认为甲不符合担任该岗位的资格要求,并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完全有效履行职责要求,致使双方未能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其不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该案例中乙公司人事管理够齐全完善,1.入职时说明要求,并表示提供证件才能签订合同;2.多次催促尽快提交材料;3.要求对方提供了原单位的证明,但是即使如此,劳动仲裁委还是裁决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借车时不知对方无驾照,发生事故后车主担责吗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情形,不要随便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对自己的车辆也一定要尽到管理义务,保管好车辆钥匙,否则若他人因车辆未被妥善管理好而擅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挂靠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是安全生产形势的必然要求。首先,挂靠人作为车辆的实际运营人、实际所有人、受益人,在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相分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车辆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管理职责,且安全管理义务更高于从事运输活动的一线驾驶人员。其次,被挂靠公司是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也是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因挂靠而免除其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未年检车辆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不免责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19年4月在保险公司投保,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虽未进行年检,但在事故发生后经检测合格,不存在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技术性能问题,交通事故发生与车辆未按时年检无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以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事发时逾期未年检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安擅自移车造成行人受伤,责任谁担认定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需依照事实确认。帮工是指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界定帮工首先要审核双方之间有无使用劳务的合意,即帮工人是否系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与被帮工人达成某种工作的合意。该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某让王某帮忙挪车的事实,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李某作为借用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其应当履行车辆归还前的保管义务,其将车辆钥匙交予他人,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被他人使用的后果。涉案车辆被无驾驶证的王某使用,并造成吴某的人身损害,李某对于这一结果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搭乘人刘某与驾驶人郝某系邻居关系,驾驶人郝某出于友好帮助邻居,无偿、善意的允许刘某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故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投保人增驾实习期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关于在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的内容在双方的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虽然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2条约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免责,但“准驾不符”是否包括增驾实习期内不得驾驶牵引挂车,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故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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