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从鼓励人与人之间良好社会交往、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认为驾驶人虽未尽谨慎的驾驶义务,但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区公路管养中心的责任及乘车人自身的过错,故分别判决驾驶人、区公路管养中心、乘车人承担50%、20%、30%的责任。该判决肯定了驾驶人的善意行为,以鲜活的案例强化了人们对于“好意同乘”行为结果的预测性,凸显了法律保护善人善举、建立和谐社会环境的立法初衷。
危险驾驶罪中逃避检查的认定应从被告人角度分析其有无逃避的意思和逃避行为。被告人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如果其不实施逃避处罚的行为,那么后果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告人同时也应实施了逃避处罚的客观行为,比如看到交警后在直行道路上掉头或迅速驶入其他道路。被告人主观上有逃避检查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逃避的行为,才构成逃避检查。
平台用工不能规避劳动关系的认定平台用工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对用工过程进行实质性分析,若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要件,则应将平台从业者与平台纳入劳动关系管理。
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法律关系之辨。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性是一个实务难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聚讼盈庭,莫衷一是。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范畴,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给与了极其周全的保护,如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实系雇佣关系,仅为普通民事合同关系,法律保护上远不及劳动关系。故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性质,差别很大。若认定为劳动关系,会提高互联网平台经济成本,进而影响平台发展;若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则平台从业者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规则新就业形态下,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相关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给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和新挑战,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继6月10日本版推出互联网用工专版之后,本报再次策划推出专版,聚焦“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规则”和“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两大主题。敬请关注。
“剧本杀”等沉浸式娱乐藏危险中消协分析认为,“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沉浸式娱乐项目迅速扩张、野蛮生长,带来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有关部门要根据《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从经营安全、未成年人保护、内容安全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各地消协组织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商家要加强行业自律,坚守底线诚信经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优质的剧本、良好的体验来吸引消费者,同时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另外,消费者也要注意选择在规范经营的场所消费,并对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商家进行举报。
预制菜之所以引起争议和关注,关键在于当前消费者在餐饮选择上追求高效便捷的同时,也愈发重视品质安全和营养。而预制菜却屡次被曝出质量参差不齐、口味欠佳、标识信息残缺不全等问题,引发消费者担忧;由于一些餐饮商户或有意或无意地隐瞒了餐品由预制菜制作的情况,导致希望品尝厨师现炒餐品的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骗”。
电商保价服务或套路消费者中消协呼吁平台和商家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明示保价除外情况,不断完善保价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双11”等促销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各地消协等组织还应持续监督商家、平台,督促其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持续引导消费者重视自身权益,提升理性消费、绿色消费意识。
“价格刺客”有违明码标价规定“价格刺客”就是利用不规范标价等手段,将一些高价商品伪装成普通商品,从而“套路”消费者买单,实质上是一种变相价格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此规定被誉为可用来有力回击“价格刺客”的“价格卫士”。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退休年龄,被扶养亲属能否索赔生活费李某驾驶车辆与于某停放的车辆之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李某死亡,生命权受到侵害,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虽然李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时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据此认为李某当然丧失劳动能力。同时经查明,李某生前务工收入系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原告刘某提交的多份住院病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常年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家庭极其困难,需要他人扶养等事实,无必要再对原告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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