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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宠物买卖藏“猫腻” “质量瑕疵”要担责
    日期:2023-02-20 点击:134次

    宠物买卖藏“猫腻” “质量瑕疵”要担责陈先生通过微信向徐女士购买金渐层系列品种宠物猫,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徐女士作为销售宠物猫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向陈先生出售的宠物猫处于健康状态。本案中,徐女士未能提交案涉两只宠物猫在交付之前处于健康状态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徐女士在交付当日表示“体检大可不必”等,显示徐女士对确保两猫处于健康状态未有积极作为。

  • 科学界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内涵与影响因素
    日期:2023-02-18 点击:59次

    科学界定交通肇事罪“责任”内涵与影响因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大体上可以按照以下逻辑展开:对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责任等要素进行分析,判断其组合关系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模型,从而进行客观阶层的评价。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是否属于意外,由此进行主观责任阶层的评价,最后才是对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 危险驾驶罪中酒精含量检验与非法证据排除
    日期:2023-02-18 点击:95次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没有经呼气式酒精检验而径行开展血液酒精检验的情形,辩护方往往以启动程序违法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一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则全案将会被定为无罪。在笔者看来,仅因未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而认定抽血检验的启动程序违法,进而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仅于法无据,且属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读。

  • 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
    日期:2023-02-14 点击:234次

    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各类企业要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用工的影响,承担社会责任,规范用工管理,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尽量避免职工失业。职工要理性认识当前的经济和就业形势,依法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劳动义务,与企业共渡难关。企业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职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理性维权,在政府、企业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尽快实现再就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电动三轮车虽然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但该车辆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侵权人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
    日期:2023-02-14 点击:124次

    电动三轮车虽然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但该车辆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侵权人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超标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因非机动车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无须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 签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日期:2023-02-14 点击:122次

    签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则没有这些法定权益,劳务关系是一种支付报酬和提供劳动的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 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10个问题
    日期:2023-02-14 点击:89次

    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10个问题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
    日期:2023-02-13 点击:118次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认定被告应否对王小磊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应判断被告是否合理、适当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具备合法的经营游泳池的主体资格,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游泳池的醒目位置以《游泳池须知》、温馨提法等形式告知了游客游泳禁忌事项,已经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82次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增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增强了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法治保障。审理法院在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等补偿性费用之外,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调节因素确定倍数,进而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为正确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 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175次

    庾某娴诉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的治理规则。本案依法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进一步强化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预防和惩治工作,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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