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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间商未付蟹卡款 商家不能对消费者拒绝交货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干文建,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日前,相城法院渭塘法庭审结一起某蟹业公司起诉购买该公司蟹卡但未付款的中间商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朱某某给付蟹业公司货款13万余元。同时确认蟹业公司应按约向持卡人交货,否则依法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庭查明,该蟹业公司的投资人与朱某某系亲戚关系,双方商定由蟹业公司向朱某某提供该公司不同规格的大闸蟹礼卡,朱某某向他人出售,由朱某某向蟹业公司支付货款。2020年10月2日,双方签署“蟹卡欠款明细”,载明了未付款的不同规格的卡数量、单价及金额。后蟹业公司因朱某某未付款,遂在其网络平台冻结了全部未付款的礼卡,冻结后提货人扫码时显示“券卡为真,已回收”。后朱某某支付了其中部分蟹卡款,蟹业公司即恢复了该部分卡的提货功能。朱某某实际结欠蟹业公司共486张不同规格的蟹卡货款计13万余元。

审理中,朱某某称,因蟹业公司已冻结未付款卡并停止发货,造成其无法与客户结算,其向客户表示这些卡已全部作废,故对蟹业公司的诉请不予认可。蟹业公司则表示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买卖的是权利凭证,剩余的蟹卡在谁的手里谁就有一个提货凭证,其就有义务交货,对于未交货的蟹卡其可随时恢复提货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系大闸蟹提货卡买卖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提货卡是客户或消费者提取该券所载规格、数量等商品要求的购买凭证。鉴于大闸蟹是鲜活水产,不易保存,故购买提货卡是符合日常消费需求或是馈赠亲朋好友的灵活方式,通常情况下,无论是谁持有该提货卡,都可以通过卡所载二维码、水印及密码等提取货物。朱某某确认其对未付款的提货卡均已出卖他人,故持卡人均有权根据卡的信息向蟹业公司提取货物,如蟹业公司拒绝交付,则依法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对该公司的诚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现蟹业公司系将提货卡销售给朱某某,故朱某某理应对已出售他人的提货卡的剩余货款承担支付责任。蟹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后续朱某某可向购买其提货卡的客户或消费者依法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蟹业公司向朱某某提供大闸蟹礼卡,双方未明确为代理关系,且朱某某签署了“蟹卡欠款明细”,故应及时向蟹业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拖欠不付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朱某某向他人出售蟹卡,其与他人之间建立买卖关系,其应向他人主张相应货款。蟹业公司对已销售的蟹卡负有按约交货的义务,其关闭蟹卡的提货功能,则损害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既违背诚信经营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后果也是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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