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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竞拍活动中店铺客服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

日期:2022-08-22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购竞拍活动中店铺客服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

【案情】

某化妆品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在淘宝网店开展秒杀活动,淘宝店铺首页的商品描述页关于活动规则中写明“每个账号限拍一盒,多拍无效”字样。王某于当日参加店铺秒杀活动,用同一个账号购买了50盒护肤品,并通过支付宝在线支付了价款1000元。11月2日,王某在网上询问店铺客服“什么时候可以发货”,客服回复“您好!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发货的,请您耐心等待一下”。11月3日,店铺给王某发了一盒护肤品,并退款980元给王某。王某认为店铺即化妆品公司未按约发50盒护肤品属违约,致使其无法将所购护肤品交付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831元,并因此赔偿了他人违约金1749元,合计758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化妆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7580元。

【分歧】

关于本案王某订购超出规则中的49盒护肤品作为新的要约是否生效,以及化妆品公司的回复是否构成承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多拍的49盒护肤品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视为新的要约,化妆品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发货的行为视为承诺,买卖合同生效。化妆品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将50盒护肤品全部发给王某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多拍商品不符合化妆品公司要约内容要求,因此多拍的商品对被告不构成承诺,多拍商品属于新的要约,公司在聊天记录中的回复行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该新要约,因此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多拍的商品双方未达成合意,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要约应该具体明确,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改变,否则承诺无效。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承诺视为新的要约。本案中,化妆品公司在淘宝店铺开展秒杀活动,并在店铺首页关于活动规则中写明“每个账号限拍一盒,多拍无效”字样,该广告和宣传属于要约,王某根据规则拍买化妆品行为属于承诺。王某超出活动规则拍买的49盒护肤品属于新的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本案中,王某发出新的要约,应与公司充分协商,使公司知晓新要约内容,要约才能到达受要约人,而王某与客服的对话只是询问什么时候发货,并未提请对方注意修改后的标的数量和实际价格等要约要素中的重要内容,故王某发出的新要约并未生效。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本案中,王某询问什么时候发货,公司查阅已付款,并回复会尽快安排发货的行为,不能表明公司已经了解该新要约的内容,公司回复行为不构成承诺,且公司已退款。王某发出的新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未生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购买一盒护肤品。因此化妆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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