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车辆挂靠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与车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441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李某驾驶的胜利牌中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为甲客运中心,李某为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李某以甲客运中心的名义开展营运业务,甲客运中心每年向李某收取管理费、代收养路费及税费等费用。2005年3月16日,李某驾驶胜利牌中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房山区京保路某路口,从右侧超越前方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时,李某驾驶的车失控,车前部撞在路西侧树上,造成乘车人郭某某等多人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先后两次在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颅底骨折,额骨骨折,右髂骨骨折,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开放性骨折。郭某某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40%。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甲客运中心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实际车主及肇事者,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车辆挂靠于甲客运中心,甲客运中心收取管理费用,是李某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甲客运中心也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和甲客运中心共同赔偿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6万余元。
【法律评析】本案审理中,甲客运中心辩称李某非我单位职工,其仅仅将车辆挂靠在客运中心,客运中心每年向李某收取管理费、代收养路费及税费等费用,不涉及李某的营利费用,因此不同意赔偿原告郭某某的损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的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车辆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挂靠,是指车辆所有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客运和货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其基本情况是:个人购置车辆后,与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挂靠于该运输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定期缴纳管理费,将车登记于运输公司名下,并约定挂靠人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赔偿责任与被挂靠人运输企业无关。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甲客运中心,李某为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李某以甲客运中心的名义开展营运业务,甲客运中心每年向李某收取管理费、代收养路费及税费等费用,这些均符合挂靠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与甲客运中心构成了挂靠关系。在挂靠情形下,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被挂靠单位在挂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而赔偿责任不同。一是被挂靠单位与肇事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指普遍意义上的挂靠行为,即挂靠单位一般会收取管理费,让渡其名称使用权,这种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应该视为一种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从机动车运行者来看,挂靠在某单位下是为了运行被挂靠的机动车,获得运行利益。从挂靠单位来看,可以作为管理费收取挂靠机动车一部分运行利益。因此,根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与甲客运中心的挂靠属于此种情形,因此,甲客运中心作为李某客运活动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般发生于义务挂靠的情形中。所谓义务挂靠,是指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被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被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被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而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合乎侵权归责原则要求的。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许多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行业主出于行驶便利、经济结算快捷等原因,将私有机动车辆挂靠在某些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引起赔偿主体上的争议。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首先要明确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挂靠费用,是否存在管理行为。这样方能明确赔偿主体,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