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这一非法行为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其中断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盗窃驾驶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日本判例学说中,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过失或瑕疵作为承担赔偿义务前提。笔者认为这一经验值得借鉴,不但可以加强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管理责任感,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当然管理上过失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最典型的是未锁车门或未取钥匙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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