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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主体

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是否应该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是否应该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情景再现

孙某年近六旬,妻子早逝,没有子女,靠收废品度日孙某所在的村子离一条高速公路干线不远,孙某时常到高速路旁捡废品一天,孙某看见一辆过往的车辆掉了一箱东西,于是他从高速公路旁的隔离网的破洞钻了进去,想去捡那个箱子刚拿到箱子的孙某还没来得及往回走,就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了重伤该车车主孟某及时将孙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孙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孟某主张自己是正常行驶,孙某违规进入高速路在先,孙某和管护高速的人责任最大孙某听了恍然大悟,自己之所以能够进入高速路,就是因为隔离网存在一个破洞,这是管理部门的失职于是,孙某找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索賠那么,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是否应该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依法解答

为防止行人和其他车辆突然闯进高速路,造成不必要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采用封闭式设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后,如果高速路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权利人请求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如果事故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并且造成自身的损害,公路管理单位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的隔离网破损,才使孙某能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没能及时对隔离网进行修复,使隔离网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存在一定过错,应该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总结提示

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义务,须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如果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已经尽到警示义务并采取安全措施,而行为人存在过错,那么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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