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关系以有偿的特征明显区别于借用关系,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专门的机动车辆租赁行业,其目的在于满足无车者使用车的方便,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自己也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承担一定的责任。
车辆实际运行过程中,附带的驾驶员接受承租人直接指示、控制,按承租人要求提供服务,直接利益由承租人享有,因此作为机动车辆运营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租人应当为交通事故直接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驾驶员也是受出租人指派为承租人服务,其本身是职务行为,目的是为出租人之利益,基于这种雇佣工作关系,出租人也应当对其驾驶员职务行为所致后果负责。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