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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能否约定违约金条款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应当认定其效力,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持肯定意见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在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那么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持否定意见的则认为,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限定了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仅为支付逾期利息,而且借贷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本身,因此,出借人的损失只能是利息损失。
守约方能否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合同履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买方的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往往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能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而不能主张合同继续履行。而依据《合同法》规定,卖方迟延履行合同,买方既可以要求履行合同又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当事人要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并用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如何区别违约金、定金、订金、诚意金和佣金诚意金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中介方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中介方与买卖双方之所以签订什么诚意金条款,主要是由于我们交易市场的诚实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交易主体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会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应遵循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即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予以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该原则体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
如何以可得利益条款确认债权人之损失可预见规则,是完全赔偿原则中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防止受害方肆意扩大损失,使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一定的范围。虽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符合民法上的完全赔偿原则,但赔偿金太高对违约方是不公正的,故可预见规则是用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害关系。它是确认可得利益损失的必要条件。在审理中,法官应判断违约方是否有可预见的能力,不应就事论事地采用合同当事人在立约时实际心理有否预见,而是应用抽象的判断标准。
合同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在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情况下,给付物为动产时,其所有权归属于受领人,在受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给付物的占有与所有相统一,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都充分发挥着作用,不会损害交易安全。其二,在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的情况下,给付物为不动产时,如果尚未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则给付物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给付人,第三人若拟与受领人这个给付物的占有人进行交易,不得仅凭占有事实,而应当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从而知晓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如果不予查询却仍然与受领人就该物交易,构成恶意,只要给付人不追认该物的买卖合同,法律就不会使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合同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在违约方既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又不请求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受该异议的影响?笔者认为,因解除权系形成权,其行使的方式不以诉讼为必要,所以,解除权人关于解除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违约方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因违约方的异议而受影响。
预约是否有强制履行订立本约的效力预约与本约一样,同属债权行为,但预约不能为本约提供外在法律上的原因。虽然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但不能认为,预约可以为本约将要引起的权利变动或负担设定给付对价。也就是说,如果要引起一种权利变动,则必然要经过本约,预约可以省略,唯本约不可省。因为预约作为权利变动的外在法律原因的支持是不够的。
预约合同的效力以及责任承担案例解析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对预约合同的未决条款,则由双方当事人继续谈判,以达成正式、完备的本约。在无悖于公平原则情况下磋商不成,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订立本约,则不存在违约,但如一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签订后非因上述原因而以自己的行为或明确表示不履行该合同则构成对预约合同这一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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