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本案房屋买卖意向书是否有效
    日期:2015-02-07 点击:267次

    本案房屋买卖意向书是否有效《房屋买卖意向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其生效与否不应当受制于其是否已得到标的房屋所有权利人的签署的影响,也不受制于日后没有在该《房屋买卖意向书》上签名的房屋其他权利人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的意志的影响。本案裁决书认为,该《房屋买卖意向书》应当以“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房屋买卖意向书》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本质区别。

  • 房产律师说法装修合同陷阱案例分析
    日期:2015-02-07 点击:148次

    房产律师说法装修合同陷阱案例分析陈女士遭遇的情况是中了装修公司故意在合同条款中设下的陷阱。这家装修公司为了让业主按照他们所列的项目进行施工,避免减少项目而减少装修费用,便有了上面所说的条款——“如减少合同规定项目视为部分违约”,以便收取违约金。消费者在签合同时要注意类似的条款。

  •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
    日期:2015-02-07 点击:419次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及孳息归属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

  • 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
    日期:2015-02-07 点击:101次

    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的一致性在买卖合同中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主要有随“所有权转移”和随“交付”转移两种,两大原则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区别在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本文通过分析法律另有规定(限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及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是指所有权保留合同和设时间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的情况,并进一步明确“所有权转移”和“交付”两者的内涵,可知这些所谓的区别其实是一致的,所有权仍随交付同时转移。因而得出结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两大原则在更大的范围内是一致的。

  • 关于破产案件方面的问题解析
    日期:2015-02-06 点击:190次

    关于破产案件方面的问题解析

  • 关于存单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220次

    关于存单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冲抵本金。公安机关暂扣出资人收取的高息的法律后果由出资人承担,不影响民事判决将该部分高息冲抵本金。该部分高息,出资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发还。

  • 关于票据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119次

    关于票据纠纷案件方面的问题挂失止付作为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只发生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法律后果。如果失票人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法律效力。在失票人没有办理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持票人善意取得已被挂失止付的票据,可以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 关于保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221次

    关于保证责任方面的问题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和主债权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消灭,保证人当然免责。无论保证人是否以此抗辩,法院都应当主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上诉人提交了减、缓、免交上诉费的书面申请后如何处理
    日期:2015-02-06 点击:521次

    上诉人提交了减、缓、免交上诉费的书面申请后如何处理二审法院审查立案后,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对上诉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评议,对于减、缓、免交上诉费的,应呈报庭、院长审批,并通知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或减、缓、免交上诉费。上诉人收到二审法院交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交纳上诉费的,由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
    日期:2015-02-06 点击:748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代码是法人分支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包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代码证书、事业法人代码证书、事业单位代码证书、社团法人代码证书、社会团体代码证书。综上,组织机构代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法定标识,不能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