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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房产交易知识汇总
    日期:2015-02-10 点击:117次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房产交易知识汇总过户时应提供产权证、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已婚须夫妻双方到场);若卖方未婚房改,则出售时应当面填写单身的具结书、产权证、身份证;若卖方离婚则出售时应提供离婚时针对该房产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离婚协议书应到民政局盖章、离婚判决书还应附法院生效通知书),同时应到交易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
    日期:2015-02-09 点击:93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与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在雇佣关系中,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工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依附于人身,与人身不能分离。雇工出卖劳动力,就必须限制让与自身的部分人身权利,雇主获得了支配雇工的部分人身自由的权利。

  • 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5-02-09 点击:120次

    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及劳务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5-02-09 点击:1502次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即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隶属和控制与被控制之间的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是上下级隶属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之间存在的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例如,外聘律师,就是企业与律师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企业法律内部律师就是企业与律师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是不平等的民事关系。

  •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
    日期:2015-02-09 点击:201次

    雇佣、承揽、承包、委托与买卖关系辨析是否有控制、指挥、监督行为。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雇员是受雇完成某种工作,要服从雇主监督、指导,听命于雇主,雇主为雇员提供工作条件,是故,雇员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是雇主的“手臂延伸”。雇员的工作对雇员而言是“可为而不为”。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其完成的工作可自主安排,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定作人不得干预,承揽人是“独立合同工”。

  • 从本案看雇佣、承揽关系的实质区别
    日期:2015-02-09 点击:111次

    从本案看雇佣、承揽关系的实质区别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及其他村民是自备工具、自行组织安排砍伐工作,三被告没有对原告及其他村民进行监督管理,且被告按劳动成果即每根杉木2元钱支付报酬,原被告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活动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三被告不承担责任。

  • 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
    日期:2015-02-08 点击:87次

    重大误解的理解和适用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 因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予撤消案例评析
    日期:2015-02-08 点击:141次

    因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予撤消案例本案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厂内做工时受伤,拟认为在企业劳动中受伤。虽然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须进行登记,两被申诉人办厂未取得营业执照遂加工生产,系非法用工生产。原告受伤可享受工伤待遇。原告在鉴定时就赔偿数额等咨询律师得知可获赔8万余元, 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在调解过程中并无错误认识,不属重大误解.原告的请求不能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的要件
    日期:2015-02-08 点击:119次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的要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理解
    日期:2015-02-08 点击:81次

    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理解关于对标的是否存在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误以为标的存在,待到后来,才发现标的并不存在。对此种情况在法理上有两种认识,一般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因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无从发生;另一种观点认为,标的自始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失去了目标和基础,按合同不成立处理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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