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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执行“唯一住房”时,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如何解决
    日期:2021-05-06 点击:335次

    执行“唯一住房”时,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如何解决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租金。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应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中予以扣除。对于本解答第一条所列情形,原则上可以不再为被执行人解决临时住房。

  • 执行“唯一住房”程序上应当如何操作
    日期:2021-05-06 点击:347次

    执行“唯一住房”程序上应当如何操作(一)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二)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唯一住房”,应当查明住房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唯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 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哪些原则
    日期:2021-05-06 点击:180次

    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哪些原则(一)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二)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 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 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一套“唯一住房”,对该“唯一住房”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
    日期:2021-05-06 点击:222次

    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一套“唯一住房”,对该“唯一住房”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 —年无人居住的;

  • 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
    日期:2021-04-26 点击:110次

    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虽《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本案并未发生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事实,且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另外,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先析产再执行”的请求也并无不当。

  •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日期:2021-04-25 点击:191次

    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以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只有在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方可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 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错误及纠正
    日期:2021-04-25 点击:243次

    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错误及纠正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可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理论基础是执行措施说,其执行依据与原执行案件依据相同。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范为基础,串联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重点环节,并结合到期债权执行法理和域外执行制度,尝试对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取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直接冻结次债务人银行存款、混淆收入与到期债权及不当处理次债务人异议等错误执行行为予以浅析,以期促进规范执行。

  • 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1-04-23 点击:126次

    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当事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配偶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果判决后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让另一方也承担偿还责任?

  • 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1-04-20 点击:142次

    在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配偶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日期:2021-03-20 点击:222次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对所购房屋仅具有债权性质,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事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借名人对案涉房屋仅享有依据双方协议,要求出名人将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依法不享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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