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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和解协议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日期:2021-11-19 点击:177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和解协议又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意味着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进行再审审查的必要,应终结审查。但考虑到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复杂,本条规定了但书条款,即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的,即便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其申请再审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

  • 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汇总
    日期:2021-11-18 点击:2765次

    最高院及地方法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裁判指导意见汇总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还清债务。但也有不少以物抵债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以物抵债案件审理时,既要注重发挥以物抵债在了结债务、化解矛盾纠纷、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 能否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1-10-12 点击:128次

    能否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五个常见问题
    日期:2021-09-17 点击:644次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五个常见问题这里的“执行行为”一般包括: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方法;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因此如果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诉讼,经审查当事人系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执行
    日期:2021-09-10 点击:333次

    被执行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放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日期:2021-09-10 点击:263次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是否可以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 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处置
    日期:2021-09-10 点击:541次

    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仓库等,是否可以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可不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进行“现状处置”,但处置前应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处置时应当充分披露租赁合同内容,特别是公告租赁剩余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等情况。确定保留价需考虑租金支付情况。成交或抵债后,被执行人作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受。

  • 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日期:2021-09-10 点击:113次

    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中应载明上述内容和风险。

  • 承租人以其对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申请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应否支持该执行异议
    日期:2021-07-03 点击:184次

    承租人以其对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申请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应否支持该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基于承租法律关系所提异议的权利基础有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其中,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理论上是租赁权的物权化,承租人基于此所提异议,系属案外人异议,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 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日期:2021-06-29 点击:168次

    关于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之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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