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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日期:2021-11-29 点击:255次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日期:2021-11-29 点击:191次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日期:2021-11-29 点击:322次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日期:2021-11-29 点击:515次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日期:2021-11-29 点击:76次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日期:2021-11-29 点击:332次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日期:2021-11-29 点击:283次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最高院: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日期:2021-11-20 点击:569次

    最高院: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按照目前参与分配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按比例受偿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具有破产的功能;案涉不动产裁定过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终结,变成价款后下一步清偿分配,也是执行的一个阶段;分配的目的就是从价款中受偿,不能说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执行就终结了,只要执行价款还在,执行程序就不能终结,即在被执行人财产未分配处置完毕之前,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 最高院:案外人能否基于实体权利而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
    日期:2021-11-20 点击:265次

    最高院:案外人能否基于实体权利而对轮候查封提出异议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日期:2021-11-19 点击:153次

    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而引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名义系虚假冒用,并无真实执行异议人,故不存在被执行人与执行异议人恶意串通的可能。被执行人单方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在一审法院依据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虚假执行异议申请,先后作出支持其虚假执行异议的错误裁判后,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确属被执行人提起的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实质性处理,直接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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