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关于案外人主张所有权异议排除执行的司法审查案例二

日期:2021-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案外人主张所有权异议排除执行的司法审查案例二

某金融机构与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2020年1月查封了被执行人田某名下某房屋,案外人张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被错误登记在了田某名下,其起诉田某要求确权,法院已裁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提供2019年11月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了因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此类物权变动较少,可以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生效,是对物权公示原则的有益补充。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3、124条之规定,另案生效裁判排除执行的解决途径如下:将执行标的分为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而金钱债权的执行又分为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和之后。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应当审查该裁判的效力:

一是如裁判为确权裁判(包括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裁定等)或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实质为物权请求权的裁判(如租赁、借用、保管合同),可以排除执行;二是如裁判实质为债权请求权(如买卖合同),不能排除执行;三是如裁判为基于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如确认合同解除或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在出卖人已经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若出卖人未返还价款,则不能排除执行。

案外人张某提供的生效判决为确权判决,且日期早于查封前,故法院支持其停止执行异议。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因查封执行标的后,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实现,而不是另行诉讼,所以不能排除执行。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此时,鉴于执行依据生效裁判与另案生效裁判均涉及对同一标的物权属或给付的认定,性质上属于两个生效裁判所认定的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法院应当审查二份裁判的效力:

一是如果执行依据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不论作为另案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一般不应据此排除执行,但应当告知案外人可对执行依据确权裁判申请再审;二是如果执行依据生效裁判是给付标的物的裁判,而另案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应据此排除执行,此时应告知其可对该确权裁判申请再审;三是如果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法院需依法判断哪个裁判所认定的给付权利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