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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注意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的区分

日期:2022-06-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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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执复69号,广东省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复议案

执行异议案号:(2019)粤高法执异1号

编者注:在裁判文书网均未能检索到上述执行文书,故案例主要内容来自胡志超、刘少娟:《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的区分》,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9期。

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很久很久没有公开发布更新最高法院执行文书了。

02

裁判要旨

在审查查封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时,应当注意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之不同。保全查封实际执行的保全金额限于保全裁定认定的范围,申请保全人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上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作为查封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保全查封中确定被查封财产的价值可以评估净值为准,对是否会流拍降价不予考虑。申请保全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正当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依据该市场价值已经构成明显超标的查封的,可视为自认。

03

基本案情

思道科公司与恒帝隆公司、招商银行南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思道科公司向广东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广东高院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恒帝隆公司名下价值75.44亿元的财产。

恒帝隆公司以查封、冻结超标的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超标的额部分的查封。理由:(一)思道科公司诉请和广东省高院裁定保全的财产金额为75亿元,而已经查封的财产价值高达约500亿元;(二)法院裁定保全的恒帝隆公司财产可以分割。

思道科公司答辩认为,恒帝隆公司的异议理由和请求事项均无道理,法院不应支持。……(三)根据思道科公司提供的最新估价报告,本案查封的土地和房产总价值扣除应缴转让税费后为111亿元,若考虑司法执行快速变现的折扣率,其快速变现总价值仅为62亿元,加上冻结的银行存款和股权,快速变现总价值不超过63亿元,尚不能满足保全裁定中确定的保全数额75亿元。(四)思道科公司债权数额将不断增加。本案尚在诉讼之中,经过一、二审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届时债权数额将超过100亿元,与已查封财产63亿元的价值相比差距更大。

04

裁判理由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能否确认查封超标的额?对此问题,要通过审查需要查封的财产金额和实际查封的财产价值两方面的情况综合判定。  

首先,需要查封的财产金额。本案思道科公司向广东高院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为75.44亿元,(2018)粤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的金额也是75.44亿元,则本案查封是否超标的额应以是否明显超过75.44亿元为审查标准。思道科公司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诉讼中增加的债权数额作为审查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实际查封的财产价值。第3至5项查封财产中除京通国用(2014出)第00087号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房地产,恒帝隆公司提交评估报告认为价值已达184.55亿元,思道科公司提供估价报告认为净值为91.18亿元。思道科公司主张的91.18亿元已经超出本案应当查封的75.44亿元的20.86%,可视为自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92条,可以认定仅此部分财产,就已经能够实现(2018)粤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的金额要求,其余查封、冻结属于超标的额查封、冻结。思道科公司要求按照评估现值乘以快速变现折扣率计算查封财产的市场价值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高院遂作出裁定,解除对京通国用(2014出)第0008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对恒帝隆公司在平安银行北京朝外支行账户11……03的冻结措施,以及在北京恒帝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80%股权的冻结措施。  

思道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2019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作出复议裁定,维持广东高院的异议裁定。

补充资料一:广东高院的两则执行裁决要点,均系根据本案例编写,载于广东高院2020 年第 3 期《执行裁决要点摘编》,具体可参见 《执行裁决要点摘编582则》:

1.保全查封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查封的金额可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加上执行过程中增加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用,但保全查封的金额应限于保全裁定确定的范围。保全申请人要求将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纳入保全范围的,应当在申请保全时提出。申请保全时没有提出,保全裁定作出后要求按照裁定保全金额加上诉讼中增加的债权金额作为查封金额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2019)粤执异1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2.保全查封是否超标的的判断不同于执行查封。执行程序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应当综合涉案财产评估价值、执行快速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应优先扣除的变现成本及应当预留的税费等因素加以衡量。诉讼保全过程中判断查封是否超标的额时,原则上应以涉案财产评估净值为准,对是否会流拍降价不予考虑。保全申请人要求按照评估净值乘以快速变现率(56%)计算已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的,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2019)粤执异1号,合议庭:胡志超(承办人)、杨明哲、蒋先华

另外,广东高院的执行裁决要点摘编也已经不再公开发布了。

补充资料二:江苏高院近日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苏高法〔2022〕21号)从规范文件层面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的估算

9.人民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时的实际价值为准,一般无需考虑财产处置时是否降价问题。

10.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为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案件债权额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等;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及询价评估费、拍卖辅助费、保管费、代履行费用等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执行标的金额应当包括全体参与分配申请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额。

对执行案件中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应当综合财产性质、财产价值、执行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利息增加等因素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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