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栏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与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部门,责任认定的时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处理,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判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原则,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等。
本案责任划分能否不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
出借身份证购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时不担责出借身份证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否担责?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是身份证出借人应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是身份证出借人应按其过错承担按份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是身份证出借人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比较合理。
行人单方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两部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构成了一个法律的隐型漏洞。从漏洞补充方法上看,首先比较两个法律的效力位阶,采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方法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制定,属于行政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高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效力。本案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的除外。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只有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被保险人,只要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都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势必造成大量被保险车辆出事故后得不到理赔。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承担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有好意同乘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不难看出,车辆所有人基于良好的愿望助人为乐,而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致亲朋间反目,往日情谊荡然无存。做好事好心无好报,反而官司缠身,着实在烤问着着人们一贯崇尚的诚信友爱的道德标准。而且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所以该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评价和态度相挂钩,从而对今后人们进行此类行为选择时起导向作用。
高速公路上碾压抛洒物致损责任承担本案系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养护公路、保障公路安全通行是公路管理部门应尽的法定义务,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该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确保高速公路符合通行技术标准和良好的通行环境,负有及时清理路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机动车辆在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还应考虑原因力大小对于交通事故各方责任比例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的做法是参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本案中,事故当事人有三方,即原告陈某某、被告康某某、李某某。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此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案件中应当如何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有案例。见公报2010年卷第540-544页: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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