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栏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与划分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管部门,责任认定的时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责任无法认定时如何处理,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判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原则,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等。
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与车辆挂靠单位应如何划分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此未设规定。按照法理解释,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由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因为车辆所有人才是车辆运行利益享受者和运行危险的控制者。挂靠单位只是收取管理费,并不是车辆运行利益的享受者和运行危险的控制者,不应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当车辆所有人不能承担责任或者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法庭才应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其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是存在"管理瑕疵"。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解释为应由车辆所有人与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解释仍有斟酌余地。
不认可交警部门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等收集到的客观证据,是进行检验鉴定之后作出的总结性判断。司法实践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法院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据之一,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
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一经作出就无法更改了吗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总结性判断。
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否承担责任铁路道口都会有警示标志,现实生活中一个正常的人肯定会意识到抢越铁路道口的危险性,从而过铁路道口时十分谨慎。但因为铁路道口可能没有人看守,再加上有一些人会忽视这些警示标志,因此就会发生事故,引起赔偿纠纷。
因货运公司改变路线造成货物损失如何索赔在履行运输合同时,有的运输公司可能会为了节省成本而选择走一些不是通常路线的道路。这样虽然降低了运输成本,但有可能会给托运人带来损失。该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的行为,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路线。
交通事故行为人有重大过失的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形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失或者仅仅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形不同,因为虽然受害人存在故意,但是机动车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可以减轻或者避免事故的发生的。因此,在受害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果是一般过失可以免责,如果是重大过失以上的情形,则不能免责,只能减轻责任。
受害人故意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在损害时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也作了类似规定。我们这里所说的“受害人故意”.主要指受害人有自杀、自残或者“碰瓷”的情形。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当事双方实施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以及责任认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它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不赔偿(如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负事故全责也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为故意)。如:无照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无照驾车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无照驾车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都习惯以交通事故责任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受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然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实后上述办法即废止。依据新交法第73条,事故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承担什么责任 赔偿主体及归则原则是: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三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 1、对于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争议,所以不详情介绍。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是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也很清楚,也不详细探讨。我要详细介绍的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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