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有一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史某通过铁路道口时,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一列正高速通过该道口的火车发出的警示,强行穿越,结果与火车相撞,造成史某车毁人亡。家属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铁路运输单位赔偿损失,而该铁路运输单位称该道口虽然无人看守,但道口附近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史某无视标志强行穿越,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那么,该案中的铁路部门应否承担责任呢?
实际生活中,铁路道口都会有警示标志,现实生活中一个正常的人肯定会意识到抢越铁路道口的危险性,从而过铁路道口时十分谨慎。但因为铁路道口可能没有人看守,再加上有一些人会忽视这些警示标志,因此就会发生事故,引起赔偿纠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史某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一列正高速通过该道口的火车发出的警示,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强行穿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本案中史某过道口时没有遵守有关的通行规定。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本案中的事故主要是由于受害人史某没有遵守通行规定造成的,属于其自身原因造成伤亡的情况,所以,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铁路运输企业对该事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史某无视警示标志强行穿越,属于史某自身原因造成了该事故,所以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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