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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乘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8-03-1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偿乘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否承担责任?

【案情】

2017年10月2日,甲应同学之邀,无偿将乙送至火车站。途中,因甲驾驶不慎,车辆失控翻车,造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

【分歧】

关于驾驶人甲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不负本事故的赔偿责任。甲是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致人损害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被帮工人本人。所以帮工人甲无偿给乙帮工,致使被帮工人乙受伤,应由被帮工人乙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应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汽车是高速运行具有危险性的运输工具,虽然乙是免费乘坐甲的车,司机及车主都应对乘车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操作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载而置别人的生命于不顾,甲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帮工人无偿帮工,不能因为其帮工行为免除其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可酌情减轻甲的赔偿责任。甲在此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当对乙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帮工人的帮工行为致使被帮工人损害,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甲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这一重大过失,导致乘车人受到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素。《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法律法规未对帮工人致被帮工人人身损害另做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的责任自负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帮工行为所创造的价值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法益一般不具有对等性,不能因帮工行为而免除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状态下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免费提供劳务,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这一后果,劳务和人身安全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不能因为甲的免费提供劳务就免除对乙的赔偿责任。这样容易纵容帮工人在从事活动中不负责任,任意作为。

三、帮工行为是无偿的,被帮工人属于纯获益的一方,可以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基于鼓励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也应酌情减轻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甲无偿搭载乙,实质上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应肯定其初衷,如果由帮工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利于在社会上树立起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本案中,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剩余部分由驾驶人甲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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