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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车主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应否担责

日期:2017-08-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3次 [字体: ] 背景色:        

电动车车主未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应否担责

【案情】

袁红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其弟袁辉今年15岁,某日将袁红的电动车骑去上学,袁辉的同学谢皓(今年16岁)要求袁辉将电动车借给自己使用。谢皓将袁辉送回住处的途中,与杨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谢皓、袁辉、杨超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本次事故中,谢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三人因无法就事故达成赔偿协议,杨超将谢皓、袁红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杨超的损失,谢皓和袁红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皓虽是实际驾驶人,但袁红作为车主,其未尽审查义务,将电动车交给未成年的袁辉驾驶,袁辉与谢皓均是未成年人,袁红的审查义务并未因驾驶人的转移发生改变,袁红应当与驾驶人谢皓对杨超的损失承担连赔偿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红作为车主,其未尽审查义务,将电动车交给未成年的袁辉驾驶,谢皓虽是实际驾驶人,但袁辉与谢皓均是未成年人,袁红应当对杨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与谢皓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动车并非机动车,车主无需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谢皓无驾驶资格并非袁红的审查范围,袁红无需对杨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法律规定,袁辉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具备与成年人一样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无法完全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袁辉作为未成年人,其无法对自己违章驾驶及因此产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责任。袁红作为车主应当对自己车辆的驾驶人的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进行审查,袁红将电动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袁红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资格的限制是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电动车虽是非机动车,法律无明文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需要驾驶证,但电动车的驾驶人也应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对驾驶非机动车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才符合法律的立法本意。本案中,袁红将电动车交给未成年人驾驶,其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电动车虽非机动车,但可参照该规定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袁红是电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虽未允许谢皓驾驶电动车,但是袁红将电动车交给未成年的袁辉驾驶,存在过错。

综上,袁红作为车主,交给未成年的袁辉驾驶,存在过错,故其应当对杨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未尽审查义务,将电动车交给未成年的袁辉驾驶,谢皓虽是实际驾驶人,但袁辉与谢皓均是未成年人,袁红的审查义务并未因驾驶人的转移发生改变。袁红应当对杨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与谢皓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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