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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 二手车销售商隐瞒重大维修事实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日期:2022-12-16 点击:92次

    二手车销售商隐瞒重大维修事实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法院是否该支持范先生要求增加赔偿损失45万余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范先生依据该规定,要求小山公司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45万余元,合法有据。

  • “黄牛”出卖的二手保时捷竟是事故车
    日期:2022-12-14 点击:122次

    “黄牛”出卖的二手保时捷竟是事故车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应片面以是否个人或者企业的主体身份而定,而应考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将偶然出售个人财产的行为与长期从事牟利经营活动区分开来。对于借用个人身份,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反复从事经营活动牟利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从而纳入该法调整范围。被告胡某自认是从事二手车倒卖的“黄牛”,主要业务是从事二手汽车买卖,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 吃到一根不明毛发 诉至法院获赔千元
    日期:2022-12-12 点击:467次

    吃到一根不明毛发 诉至法院获赔千元羊肉馆向狄某提供的羊肉汤中出现不明毛发,导致狄某恶心呕吐,进而使狄某身心受到了不良影响。赵某羊肉馆对于狄某在其店内就餐中吃到不明毛发,怀疑并非为自身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羊肉馆对其所经营的食品未尽管理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其对狄某所遭受的损害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 “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赔偿遭法院驳回 莫让“假打”抹黑“打假”
    日期:2022-12-11 点击:118次

    “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赔偿遭法院驳回 莫让“假打”抹黑“打假”近年来,网络“职业打假”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专门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索取赔偿,违背了诚信原则以及社会公德,已无最初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而商家坚守诚信、规范经营,才是规避“职业打假者”的关键。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权,但不要像本案中的阿虎那样“走偏了”,莫让“假打”抹黑“打假”。

  • 名酒被饮剩“空壳” 废物利用触刑律
    日期:2022-12-11 点击:79次

    被告人张某、沈某、余某、吴某四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四人系共同犯罪,张某、沈某、余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购买织机拒付货款,质量抗辩不予支持
    日期:2022-12-09 点击:139次

    购买织机拒付货款,质量抗辩不予支持吴某称案涉织机为翻新机,机械公司未曾告知。但案涉合同第二条载明“织机翻新制作”,双方对此约定明确。吴某称基于朋友信任未注意合同具体内容,作为从事织布行业十几年、多次购买过织机的商事主体,该陈述显然不符合其正常的交易理性,故法院判决吴某应当支付案涉合同项下的剩余货款。

  • 为牟利大量购进人参鹿茸酒,“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
    日期:2022-12-09 点击:315次

    为牟利大量购进人参鹿茸酒,“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请求被驳回沈某近年多次大量从网络上购买食品药品,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为由主张赔偿,并以此获利。沈某购买涉案商品的时间、数量、方式均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其购买涉案商品并非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其以不诚信的手段进行打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驳回了沈某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请求。

  • 网络购物引纠纷 法院诉前调解止纷争
    日期:2022-12-08 点击:90次

    网络购物引纠纷 法院诉前调解止纷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童某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改装货车流动兜售伪劣燃油,三人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日期:2022-12-06 点击:74次

    改装货车流动兜售伪劣燃油,三人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显然,王某、李某、洪某三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油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但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构成该罪。

  • 收到假冒伪劣产品 获赔35万!
    日期:2022-12-06 点击:111次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遭遇欺诈的典型案例,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先天不足的弱势地位,企图以次充好谋高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做法一旦被发现,不仅需要给付三倍赔偿金,也会失去客户的信任,最终得不偿失。在此提醒经营者,不要只看眼前利益,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真诚的服务才是长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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