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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罐茶:热搜词不能蹭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50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罐茶:热搜词不能蹭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姚燕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小罐茶一经问世就以“小罐茶,大师造”的概念为卖点,经过北京小罐茶公司的精心运营和广泛宣传,“小罐茶”系列产品在茶叶领域内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成为了知名商品。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小罐茶公司起诉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被告系震泽的一家茶行,在淘宝上开设有店铺,被告在产品索引词的位置以及产品品名位置写着:小罐茶。小罐茶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小罐茶公司所拥有的小罐茶商标,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震泽茶行赔偿5万元。

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称,第一、小罐茶可以直译为“用小罐装的茶”,“小罐茶”早已为茶业行业包装的通用性词汇。被告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第二、被告只是在搜索词汇中使用了“小罐茶”,并没有用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只是因为“小罐茶”是当时很有热度的词汇,为了增加浏览量及订单而添加的,并不了解“小罐茶”已经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没有侵权的故意。

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小罐”可以解释为茶叶的一种包装方式,但是“小罐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固有词汇,并且“小罐茶”商标经过原告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已使得其与原告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因此,震泽茶行公司关于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不应得到保护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无论是使用在包装上还是商品介绍上,抑或在搜索词汇上,“小罐茶”三字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且被告是否恶意侵权,并不影响侵权事实的成立。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以被告向原告赔偿15000元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网络交易平台迅速发展,许多店铺从线下转到了线上,搜索词作为产品介绍的组成,承担着引流的重要作用,但是商家在注重产品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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