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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假面膜 被判刑后还得赔偿损失

日期:2023-0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违法生产假面膜 被判刑后还得赔偿损失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睿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护肤品市场近年来持续火热,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一片的品牌面膜受到爱美消费者的青睐。“美迪惠尔”面膜正是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进口面膜产品,但竟有黑心商人“盯”上这一品牌并违法生产。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关于该品牌的商标侵权案件。这起案件的被告均被依法判处刑罚,在此之后,商标权人又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肖某经营一家日用化学品公司。2017年底,孙某、肖某、赵某三人分工合作,在未获得“美迪惠尔”“MEDIHEAL”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加工贴有上述商标的美容面膜。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该公司即生产、加工贴有某品牌商标的美容面膜9万余片,价值金额25万余元。案发后,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内查获已经灌装封袋的假面膜180片,未灌装封袋的假面膜10万余片,面膜精华液3余吨,价值金额3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日用化学品公司、孙某、肖某、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日用化学品公司罚金,孙某、肖某、赵某则分别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此后,原告玲肤公司作为获得“MEDIHEAL”商标权人爱恩琵化妆品有限公司(L&P COSMETIC CO.,LTD.)授权的权利人,又以自己的名义针对孙某、肖某、赵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玲肤公司经济损失639000元及合理维权支出6000元。各被告对侵权事实均无异议,但表示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侵权故意明显,经事先预谋,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授权期限、被告的商标侵权持续时间、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购买面膜时,务必认准正规销售渠道,莫要轻信低价名牌。假冒面膜使用廉价原材料,勿因一时贪便宜,让美容变毁容。制假者们更应警醒,自作聪明冒充名牌,既触犯法律底线又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最终无疑将面临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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